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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家旺)(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家旺)(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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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发)(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发)(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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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柏某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柏某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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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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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谭某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谭某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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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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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周杨)(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周杨)(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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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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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回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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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万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回全部赃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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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汤某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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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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