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邓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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