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陈某甲系从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陈某甲涉案手机、手机卡及卡套、剧本资料、人员资料均依法予以没收,其个人身份证、银行卡予以返还。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诈骗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知错悔错,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已将诈骗钱款全部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黄某某系从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黄某某涉案手机、手机卡及卡套、作业本、人员资料均依法予以没收,其个人银行卡予以返还。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诈骗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案发后知错悔错,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张某某系从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张某某涉案手机、手机卡及卡套、剧本资料、人员资料均依法予以没收,其个人银行卡予以返还。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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