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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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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甲滥伐林木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岩某甲滥伐林木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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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机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机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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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滥发林某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滥发林某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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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甲滥伐林木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岩某甲滥伐林木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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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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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波某甲滥伐林木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波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46.94立方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波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波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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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丙滥伐林木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46.94立方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岩某丙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岩某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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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丁滥伐林木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46.94立方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岩某丁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岩某丁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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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乙滥伐林木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46.94立方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岩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岩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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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波某乙滥伐林木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波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46.94立方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波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波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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