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147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冻结的155.5万元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16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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