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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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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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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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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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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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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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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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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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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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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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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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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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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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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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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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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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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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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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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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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已化解;且系村民之间的口角引发的偶发打架纠纷;姜某某无前科劣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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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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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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