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实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贷款发放的义务,故对被告赵丹丹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赵丹丹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2017年12月30日瑞潽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21×××91账户的交易明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准许。判决:一、被告 景县众鑫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69086.42元,本息合计1269086.42元;2019年1月9日以后的利息计算方式,按照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月利率9.60625‰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福亮、崔永梅、衡水博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赵丹丹、赵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曹福亮、崔永梅、衡水博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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