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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丹、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实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贷款发放的义务,故对被告赵丹丹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赵丹丹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2017年12月30日瑞潽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21×××91账户的交易明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准许。判决:一、被告 景县众鑫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69086.42元,本息合计1269086.42元;2019年1月9日以后的利息计算方式,按照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月利率9.60625‰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福亮、崔永梅、衡水博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赵丹丹、赵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曹福亮、崔永梅、衡水博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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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刘某某对2017年7月22日刘某某向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后留名府支行申请贷款3万元用于借新还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其2016年7月2日偿还了两笔款共2116.08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偿还的涉案借款,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淑杰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问题,二审中,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王淑杰的诉讼,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并对一审判决王淑杰责任承担予以变更,但并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二、被告高金恒、韩胜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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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刘某某对2017年7月22日刘某某向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后留名府支行申请贷款3万元用于借新还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其2016年7月2日偿还了两笔款共2116.08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偿还的涉案借款,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淑杰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问题,二审中,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王淑杰的诉讼,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并对一审判决王淑杰责任承担予以变更,但并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二、被告高金恒、韩胜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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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刘某某对2017年7月22日刘某某向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后留名府支行申请贷款3万元用于借新还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其2016年7月2日偿还了两笔款共2116.08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偿还的涉案借款,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淑杰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问题,二审中,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王淑杰的诉讼,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并对一审判决王淑杰责任承担予以变更,但并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二、被告高金恒、韩胜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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