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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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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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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对被害人任某某积极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被害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同时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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