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吕某某在本次保险事故中确实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但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款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对吕某某不产生效力。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关于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一审判决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是否过高问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实际是残疾辅助器具更换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是鉴定机构在考虑了郑超的实际年龄和健康状况依法作出的,是将来一定发生的费用,且吕某某已经将该部分费用赔偿受害人郑超,一审法院按照伤残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计算郑超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无不当。3、鉴定费2000元是吕某某为查明案情所支出的费用,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赔付鉴定费亦无不妥 ...

阅读更多...

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吕某某在本次保险事故中确实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但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款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对吕某某不产生效力。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关于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一审判决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是否过高问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实际是残疾辅助器具更换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是鉴定机构在考虑了郑超的实际年龄和健康状况依法作出的,是将来一定发生的费用,且吕某某已经将该部分费用赔偿受害人郑超,一审法院按照伤残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计算郑超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无不当。3、鉴定费2000元是吕某某为查明案情所支出的费用,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赔付鉴定费亦无不妥 ...

阅读更多...

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吕某某在本次保险事故中确实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但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款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对吕某某不产生效力。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关于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一审判决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是否过高问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实际是残疾辅助器具更换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是鉴定机构在考虑了郑超的实际年龄和健康状况依法作出的,是将来一定发生的费用,且吕某某已经将该部分费用赔偿受害人郑超,一审法院按照伤残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计算郑超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无不当。3、鉴定费2000元是吕某某为查明案情所支出的费用,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赔付鉴定费亦无不妥 ...

阅读更多...

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吕某某在本次保险事故中确实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但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款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对吕某某不产生效力。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关于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一审判决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是否过高问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实际是残疾辅助器具更换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是鉴定机构在考虑了郑超的实际年龄和健康状况依法作出的,是将来一定发生的费用,且吕某某已经将该部分费用赔偿受害人郑超,一审法院按照伤残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计算郑超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无不当。3、鉴定费2000元是吕某某为查明案情所支出的费用,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赔付鉴定费亦无不妥 ...

阅读更多...

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吕某某在本次保险事故中确实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但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款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对吕某某不产生效力。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关于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一审判决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是否过高问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实际是残疾辅助器具更换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是鉴定机构在考虑了郑超的实际年龄和健康状况依法作出的,是将来一定发生的费用,且吕某某已经将该部分费用赔偿受害人郑超,一审法院按照伤残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计算郑超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无不当。3、鉴定费2000元是吕某某为查明案情所支出的费用,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赔付鉴定费亦无不妥 ...

阅读更多...

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吕某某在本次保险事故中确实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但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款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对吕某某不产生效力。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关于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一审判决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是否过高问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实际是残疾辅助器具更换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是鉴定机构在考虑了郑超的实际年龄和健康状况依法作出的,是将来一定发生的费用,且吕某某已经将该部分费用赔偿受害人郑超,一审法院按照伤残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计算郑超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无不当。3、鉴定费2000元是吕某某为查明案情所支出的费用,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赔付鉴定费亦无不妥 ...

阅读更多...

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吕某某在本次保险事故中确实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但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款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对吕某某不产生效力。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关于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一审判决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是否过高问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实际是残疾辅助器具更换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是鉴定机构在考虑了郑超的实际年龄和健康状况依法作出的,是将来一定发生的费用,且吕某某已经将该部分费用赔偿受害人郑超,一审法院按照伤残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计算郑超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无不当。3、鉴定费2000元是吕某某为查明案情所支出的费用,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赔付鉴定费亦无不妥 ...

阅读更多...

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的上诉请求。1、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吕某某在本次保险事故中确实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但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款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对吕某某不产生效力。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关于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一审判决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是否过高问题。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的郑超后续治疗费,实际是残疾辅助器具更换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是鉴定机构在考虑了郑超的实际年龄和健康状况依法作出的,是将来一定发生的费用,且吕某某已经将该部分费用赔偿受害人郑超,一审法院按照伤残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计算郑超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无不当。3、鉴定费2000元是吕某某为查明案情所支出的费用,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险衡水支公司赔付鉴定费亦无不妥 ...

阅读更多...

杜某某、李某某与赵啊彬、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原告杜某某、李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所以二原告为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有责方赔偿。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为:杜某某的残疾赔偿28480元,误工费(2970元÷30天×360天=35640元),护理费(3000元÷30天×150天=15000元),关于营养费,尽管司法鉴定机构没有鉴定每天的具体数额,根据原告杜某某已造成残疾,也应对其身体予以补养,故定为每天30元为宜,即30元×90天=2700元,伙食补助费(33天×50元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诉祝某某、陈某某、的、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陈永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确定的问题。一审被上诉人祝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提供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梁河镇陈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的证明,上述三份证据可以证实陈永新生前自2013年5月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上诉人人保财险藁城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批复》,本案中,受害陈永新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诉祝某某、陈某某、的、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陈永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确定的问题。一审被上诉人祝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提供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梁河镇陈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的证明,上述三份证据可以证实陈永新生前自2013年5月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上诉人人保财险藁城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批复》,本案中,受害陈永新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诉祝某某、陈某某、的、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陈永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确定的问题。一审被上诉人祝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提供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梁河镇陈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的证明,上述三份证据可以证实陈永新生前自2013年5月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上诉人人保财险藁城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批复》,本案中,受害陈永新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诉祝某某、陈某某、的、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陈永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确定的问题。一审被上诉人祝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提供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梁河镇陈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的证明,上述三份证据可以证实陈永新生前自2013年5月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上诉人人保财险藁城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批复》,本案中,受害陈永新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诉祝某某、陈某某、的、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陈永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确定的问题。一审被上诉人祝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提供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梁河镇陈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的证明,上述三份证据可以证实陈永新生前自2013年5月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上诉人人保财险藁城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批复》,本案中,受害陈永新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诉祝某某、陈某某、的、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陈永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确定的问题。一审被上诉人祝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提供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梁河镇陈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的证明,上述三份证据可以证实陈永新生前自2013年5月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上诉人人保财险藁城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批复》,本案中,受害陈永新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诉祝某某、陈某某、的、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陈永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确定的问题。一审被上诉人祝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提供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梁河镇陈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的证明,上述三份证据可以证实陈永新生前自2013年5月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上诉人人保财险藁城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批复》,本案中,受害陈永新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诉祝某某、陈某某、的、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受害人陈永新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确定的问题。一审被上诉人祝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提供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梁河镇陈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东海县公安局西双湖派出所的证明,上述三份证据可以证实陈永新生前自2013年5月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上诉人人保财险藁城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批复》,本案中,受害陈永新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按照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