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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国成、霍某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主持下,于2014年8月2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没有当庭制发调解书,但各方当事人均在(2014)景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该行为应当视为已经签收了调解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2014)景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一审法院再继续审理并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按(2014)景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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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两次用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刘某某、刘某某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因电话一直不接、家中无人被退回。一审法院又对刘某某、刘某某居住的景县广厦南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和二上诉人的原籍村委会的干部进行调查,均称不知刘某某、刘某某的下落。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用在二上诉人原籍和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且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和庭审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时均称居住地为景县广厦南苑小区11号楼2单元101室。故一审法院的送达方式合理合法,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无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上诉人对上诉人一审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然称是否收到案涉承兑汇票不清楚,但又拒不到庭陈述案件事实,故二上诉人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二上诉人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二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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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史淑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文军、王某某、苏兰福三人合伙明确约定生产经营以及后续添加的投资费用由王某某负责,王某某也认可苏兰福因购买机器设备及原材料等代其支付了78000元的事实,王某某理应将该款项返还给苏兰福。王某某主张购买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通过买卖合同与卖方解决。对于其他执行合伙事务及合伙收益分配等问题,应通过合伙纠纷,由三合伙人共同解决。综上所述,王某某、史淑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史淑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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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河北古某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白某某、河北古某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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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婷、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朱婷婷、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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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兴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谭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景县兴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谭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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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王某某与任秋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应属于被上诉人任秋生个人借款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7民初954号生效判决书,认定王某某与任秋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夫妻共同债务77万元,原庭审笔录中提及任秋生向孙某某借款情况,该判决认定债权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虽本案孙某某所负债务是在任秋生和王某某离婚诉讼期间发生,任秋生自认该笔借款系用于偿还夫妻存续期间,在河北省景县温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上诉人对偿还贷款的事实不予否认,所抗辩是偿还任秋生个人经营的贷款,因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任秋生有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原审法院认定任秋生向孙某某所借款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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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一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之间仅发生过2007年的唯一一次借贷往来。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孙万里于2007年12月26日出具的借条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借条记载的16.5万元为双方之间借贷金额。孙万里主张借款金额为12万元,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举证不能,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孙万里主张以物品抵顶了部分债务,其就应举证证明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合意以及以物抵债的过程,但现有证据显然不能支持孙万里的主张。关于借款是否应支付利息的问题,孙万里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表明双方就借款约定了利息,一审判决对利息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孙万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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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对2015年7月22日的借款协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二审中,虽被上诉人李某某抗辩该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庭审中经向李某某释明,其对涉案借款协议及借款数额的形成未作出合理说明,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及本案的证据看,李某某出具借款协议后,杜某按双方的约定将部分款项交到了景县人民法院,且杜某提供的证据能够佐证涉案借款协议形成的事实,杜某的陈述及交款数额亦与借款协议数额相符,虽然2015年7月22日徐建民、李某某、廉洪刚在景县人民法院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将杜某交纳的款项记载在廉洪刚名下,但廉洪刚并未实际出资,亦没有证据证明廉洪刚与杜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杜某向景县人民法院交纳的款项,应认定其履行的系2015年7月22日李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中的款项,杜某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中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上诉人杜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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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虽然由刘乃东经办,但刘某出具的借条明确写明借李某某现金,且款项是由李某某账户直接转给刘某,李某某也持有借条的原件,故案涉借款应视为刘某向李某某所借。虽然刘某主张已经向刘乃东还款,但李某某并不认可刘乃东可以代表自己接受还款,刘某即使已经向刘乃东偿还了借款,也是受刘乃东的蒙骗所为,刘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希平审判员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 书记员: 安厚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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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景某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崔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4月24日间,宋文敏、高新东、马根立向崔红某银行账户转款60万元、350万元、1100万元;王志臣向何永刚账户转款426万元,共计1936万元。2016年8月6日景某公司、崔红某、崔洪军出具欠条,载明:因经营需要自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4月24日借入王志臣现金1936万元,截止到2016年8月6日前王志臣本金1936万元,利息8220761元,结清前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2016年8月8日,马根立、宋文敏、高新东出具《声明书》,声明汇给崔红某的所有款项的实际出借人为王志臣,一审法院为确定实际出借人,于10月10日对马根立、宋文敏、高新东进行了调查,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王志臣和景某公司、崔红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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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关键证人马某在一、二审中共给吴宪海出具了《证明》、《公证书》,给张某某、曹某某出具了《证明》、《律师见证书》、出庭证言等五份证据,但各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故马某所出具证据的证明效力低下,本院均不予采信。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相应金融功能的信用支付凭证,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属于银行卡所有人的财产。案涉尾号为9838的银行卡,是张某某在申请贷款时,亲自到银行办理,该卡及卡内资金的所有权人理应为张某某本人。在没有《借款合同》、借据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案涉借款打入张某某的银行卡内,应当认定本案的借款人是张某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张某某认为不是自己借款而是马某借款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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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对尚某某向其账户转款396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一、二审中,被上诉人高某均认可收到了尚某某转入的款项39600元,其抗辩涉案款项系上诉人尚某某的投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中,高某未提供尚某某存在投资关系的证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尚某某与高某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问题,虽双方均认可约定有利息,但对还款期间及利率约定不明确,故被上诉人高某应自上诉人尚某某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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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田与景县王某某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由此可见,诉讼当事人一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王某某镇政府在一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上诉人张广田主张的本案债权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保护,更何况其所谓债权根本不存在。因此,诉讼时效问题是本案审理的首要问题。关于上诉人张广田主张的本案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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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谢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袁某与谢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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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宝华与李东峰、衡水鲲鹏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东峰作为鲲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鲲鹏公司的名义向许宝华借款,用于鲲鹏公司的生产经营,但所借款项由李东峰个人收取,其个人财产与鲲鹏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李东峰应与鲲鹏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许宝华借款的民事责任。另外,一审中,李东峰自己也主张借款应由其个人偿还。上诉人关于李东峰应与鲲鹏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李东峰个人不承担责任的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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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尚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某向尚某某主张的借款虽然是华德公司经贾某某介绍并提供担保,分别向李世岩、李世峰、张秀芬、贾河旺、常红霞等五人所借,但五名出借人均把出借款项汇入贾某某个人账户,尚某某本人陆续在该账户支取或者汇出了56.5万元。在此情况下,贾某某可以视为债权人;从尚某某给贾某某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内容看,尚某某也认可了贾某某债权人的身份。由于华德公司已经歇业,尚某某作为华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贾某某出具《还款保证书》,自愿偿还华德公司所欠的债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贾某某在2010年和2011年已经陆续偿还了其他五名出借人的债务。贾某某作为债权人,依据尚某某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向尚某某主张权利并无不妥。关于《还款保证书》载明的欠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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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某与张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刘金某所提交的借款借据、借条、证明等中的以房产、车辆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内容,不具有以物抵债、使物权发生转移的效力,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债权。原告要求确认其对第三人的房产进行了扩建,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原来的结构、现在的结构,也不能证明具体的变化时间,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产进行扩建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原告要求本院确认其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主张,因房屋是否装修本院无法查清,且即便原告进行了装修,也改变不了房屋产权归属于第三人刘铁顺所有的事实,所以原告不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综上,依照《物权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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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冯某淑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安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与娄某某、冯某淑抽逃出资,应予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无关联性,对娄某某、冯某淑该辩解不予支持。娄某某、冯某淑作为金安公司的股东,理应按照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额,并不得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尽管验资报告显示娄某某、冯某淑已履行出资义务,但王志燕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证实了娄某某、冯某淑出资款的来源及资金流动情况,娄某某、冯某淑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资金流动情况的正当性。据此,娄某某、冯某淑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二人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娄某某、冯某淑请求不予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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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葛兴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案外人葛兴华就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或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对案涉房产主张继续执行有何事实、法律依据。在赵某某与鑫磊橡塑公司、朱春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依法查封了案涉房产,调解书生效后,鑫磊橡塑公司、朱春胜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明显有违法律规定以及诚信原则。关于葛兴华所提执行异议是否有权阻却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第一、葛兴华主张2014年10月20日通过任玉英向刘春红转款40万元,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从所举证据看,转存款凭条没有注明所转款项的性质,后虽由刘春红、朱春胜在次年补写了以楼抵债的借据、收到葛兴华交来买楼款40万元的收据以及双方又签订了楼房转让协议等,鉴于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无论从转款的性质、转款的主体,均不能排除本案双方以及任玉英之间存在其他交易的可能性。第二、依照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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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借款116万元,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虽抗辩该借款是虚假的,但其对刘某某与刘金刚签订借款借据、借款条、银行打款凭证及证明的签字认可,且亦认可涉案116万元借款是由刘金刚转账给刘某某100万元放贷后产生的,故对二上诉人主张涉案借款系虚假诉讼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主张涉案借款通过边素英已经归还的问题,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边素英与刘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被上诉人刘金刚对上诉人主张已通过边素英还款的事实不予认可,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其主张相佐证,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主张涉案借款系刘金刚委托刘某某代其放贷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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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祖某某及原审被告陈彩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被告陈彩霞是否收到诉争的借款200000元。被上诉人祖某某主张原审被告陈彩霞收到了诉争的借款200000元,提交了陈彩霞的丈夫陈健的收条,能够证明陈健夫妇收到了该笔借款。上诉人张某某认为,收条中“陈健”的签名与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中“陈健”的签名不一致,不能证明陈彩霞收到了借款200000元,但是,祖某某对签名不一致做出了解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中“陈健”的签名,系陈彩霞代签。张某某未就收条中是否为陈健本人所签进一步提供相反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审被告陈彩霞作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却给张某某出具书面证言,不符合常理。陈彩霞作为借款人,一审判决其承担偿还借款责任没有提出上诉,张某某却以保证人的身份主张陈彩霞未收到诉争借款200000元,与理不通。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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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祖某某及原审被告陈彩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被告陈彩霞是否收到诉争的借款200000元。被上诉人祖某某主张原审被告陈彩霞收到了诉争的借款200000元,提交了陈彩霞的丈夫陈健的收条,能够证明陈健夫妇收到了该笔借款。上诉人张某某认为,收条中“陈健”的签名与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中“陈健”的签名不一致,不能证明陈彩霞收到了借款200000元,但是,祖某某对签名不一致做出了解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中“陈健”的签名,系陈彩霞代签。张某某未就收条中是否为陈健本人所签进一步提供相反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审被告陈彩霞作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却给张某某出具书面证言,不符合常理。陈彩霞作为借款人,一审判决其承担偿还借款责任没有提出上诉,张某某却以保证人的身份主张陈彩霞未收到诉争借款200000元,与理不通。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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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祖某某及原审被告陈彩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被告陈彩霞是否收到诉争的借款200000元。被上诉人祖某某主张原审被告陈彩霞收到了诉争的借款200000元,提交了陈彩霞的丈夫陈健的收条,能够证明陈健夫妇收到了该笔借款。上诉人张某某认为,收条中“陈健”的签名与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中“陈健”的签名不一致,不能证明陈彩霞收到了借款200000元,但是,祖某某对签名不一致做出了解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中“陈健”的签名,系陈彩霞代签。张某某未就收条中是否为陈健本人所签进一步提供相反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审被告陈彩霞作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却给张某某出具书面证言,不符合常理。陈彩霞作为借款人,一审判决其承担偿还借款责任没有提出上诉,张某某却以保证人的身份主张陈彩霞未收到诉争借款200000元,与理不通。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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