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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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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水笔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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