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首先,关于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垫付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及其利息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交易中的税费由原、被告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现原告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规定本应由被告缴纳,因被告不予缴纳,原告为顺利完成过户手续而代为缴纳,故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就具体金额,原告已提交完税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利息,原告代为缴纳税款本身并非其义务,故其自愿代为缴纳后,再主张本金之外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被告就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没有异议,并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权利限制,导致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购房款金额,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亚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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