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沈某某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页无正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系自首,事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页无正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杨某某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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