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又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主动停止继续犯罪,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又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本页无正文)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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