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首先,关于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垫付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及其利息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交易中的税费由原、被告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现原告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规定本应由被告缴纳,因被告不予缴纳,原告为顺利完成过户手续而代为缴纳,故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就具体金额,原告已提交完税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利息,原告代为缴纳税款本身并非其义务,故其自愿代为缴纳后,再主张本金之外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