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罗加久与黄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17年1月6日,罗加久与黄某某签订《房产代持协议书》,同日由黄某某与案外人签订成交价为90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罗加久主张首付款系由其支付,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大量资金流水系由双方间非正常资金往来产生,并未明确注明为购房款,其二审中提供的材料亦不属于新证据,故罗加久并未按照该协议履行义务。且同年3月13日黄某某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1,100万元,罗加久对此价格并不知情、亦不认可,故罗加久诉称系争房屋应为其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罗加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阅读更多...

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与左某某、高某某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第一、《委托代理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可能承担风险的约定是否公平。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委托事项涉及多个执行异议申请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主张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或主张取得不动产物权需满足多个法律要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有可能认定被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而驳回被告的执行异议申请或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无法取得第二期律师费。即便《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规定了“结案后15天支付律师费”,甚至对“结案”的界定包括“所有案结事了的全部情况”,但被告因前述情况而败诉显然不属于案结事了的范畴,原告的确无法援引此条款向被告主张律师费,因此本院认为《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排除原告应承担的风险。但原、被告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

阅读更多...

陆国庆与双鸭山中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对账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履行其出借资金义务,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自愿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

陆国庆与双鸭山中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对账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履行其出借资金义务,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自愿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

陆国庆与双鸭山中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对账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履行其出借资金义务,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自愿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

陆国庆与双鸭山中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对账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履行其出借资金义务,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自愿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