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被告人乐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根据被告人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赵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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