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仅起到协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5箱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扣押的手机1部依法返还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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