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报案,并自愿接受处罚,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另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主动报案,并自愿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白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白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主动报案,并自愿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白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白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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