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熊某毕)(熊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与李某甲、李某某、纪某某、罗某某讨要赌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涉嫌其它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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