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田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不法侵害人川某某主动滋事,挑起事端在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深夜酒后进家实施不法侵害的川某某采取制止,造成损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而且双方都存在过错,事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民警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已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自己及其经营饭店多次受到杜某某殴打、滋扰,案发当天本人又被杜某某拳打脚踢多次踢倒在地并被掐住脖子、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保护本人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死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洱县人民法院起诉。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用脚踹易某某右前肩部和右后肩背部各一脚,与被害人易某某受伤的部位不符,且根据法医出具的说明证实易某某身上无贯通伤,说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而且双方都存在过错,事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配合被害人治疗,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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