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报案并在原地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主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4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刀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其他直系亲属的谅解;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刀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甲的行为取得家庭成员的谅解,王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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