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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史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日(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竞 审 判 员  杨道骏 代理审判员  郇 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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