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陶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普定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载运学生未获利,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 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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