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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滥伐林木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滥伐林木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进行补植覆绿,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