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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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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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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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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匡某甲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匡某甲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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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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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石块将她人打成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2、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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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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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刑事和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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