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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甲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吴某甲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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