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谭某甲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双方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谭某甲锋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其所在的公司也请求对其从轻处理,其有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事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化解矛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鉴于陈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自愿如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本案以和解结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以和解结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以和解结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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