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上诉人王某某所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已予认定,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亲属代上诉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涛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肇事行为致五人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取得了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温某某无驾驶资格且酒后驾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上诉人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对上诉人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对量刑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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