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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符合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