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黎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为了盗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已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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