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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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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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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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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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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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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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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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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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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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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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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颜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颜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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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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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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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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