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原审判决第一项虽然判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该判决第二项明确了该款项由双方共同到社保机构报支,所支款项后归上诉人所有。综观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由其先行垫付,而该款项的实际承担仍为社保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石某某万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岳桂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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