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徐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晋州支公司的辩解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晋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

司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司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主动报案,如实供述,并积极抢救死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100万限额商业险一份。应在商业险份额内按照主要责任比例70%进行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阅读更多...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赵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积极抢救死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肇事车辆在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进行投保,投保交强险一份。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根据2017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28249元,丧葬费28493.5元。农村2016人均消费性支出9798元。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8249乘以15年=423735元、丧葬费28493.5元、付某抚养费48990元、医疗费4019元 ...

阅读更多...

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农村人口,应按农村人口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住院6天后死亡。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医疗费58304.24元、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贴60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1000元 ...

阅读更多...

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审判长  刘造田 审判员  雷静钗 ...

阅读更多...

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刑事王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晋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证明,认为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综上,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齐某甲能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应提交合法有效原始的证据本院才能予以确认;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齐某甲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张某乙、张某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

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情节恶劣,论罪应重处,但鉴于其能够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其能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法律,保障道路运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

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在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 ...

阅读更多...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考察,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经医治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虽有犯罪前科,但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方亦请求法院对田某判处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称被告人系自首,并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考察,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阅读更多...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警,在原地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本案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为,死亡赔偿金203720元,丧葬费23120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0620元,田某甲医疗费120.5元,交通费酌定500元,处理后事人员的误工费酌定700元,车辆损失2309元,共计251089.5元 ...

阅读更多...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其亲属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法律,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姬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给公安机关联系,并按公安机关指令在原地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报告,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构成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玉敏 ...

阅读更多...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情节恶劣,论罪应重处,但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且能够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能够认罪、悔罪,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

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求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孙某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晋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证明,认为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综上,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