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退赃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退赃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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