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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综合考虑案件办理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袁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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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退赃,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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