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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