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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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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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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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