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牛某某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合理计赔,对主张的护理费以王翠萍一人护理石某实际减少收入10319.96元计赔;对营养费以住院每天30元标准共计2490元计赔;即医疗费128843.94元、护理费10319.96元、伙食补助费8300元,营养费2490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871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属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经交警部门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闫某家属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褚某某系过失犯罪,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先让同车朋友主动报案,其陪同被害人进行救治,安置被害人后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系初犯,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甲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驾驶证停用期间,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在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郑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侦查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及庭审调查,造成被害人姚某2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为被告人陈某,且陈某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由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人陈某依法予以赔偿。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合理计赔。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48138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甲系被告人赵某的雇主,在明知该车没有上户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赵某违章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刘某甲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赵某供述刘某甲系该的雇主,该的工资由被告人刘某甲发放;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刘某甲儿子刘某乙关于这一事实的证言,与赵某的供述一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韩某1的证言可证实,上诉人驾驶的车辆在案发时出现在案发现场,根据证人刘某、李某2、杨某的证言可证实案发时由上诉人张某甲驾驶车辆并发生了事故,根据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三份鉴定意见,可以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在上诉人张某甲所驾肇事车辆底盘发现多处受害人的喷溅血迹,结合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在原审庭审中所作的说明,可以进一步证实喷溅血迹的成因及受害人的死因。结合本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此点上诉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甲与受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上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诉人张某甲对其犯罪行为亦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诉人张某甲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光 审 判 员 李志坚 助理审判员 郑晓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人被告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全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刑二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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