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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荀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其他严重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