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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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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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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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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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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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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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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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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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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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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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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双方有一定的亲缘关系,范某甲认罪认罚并已经赔偿达成了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对范某乙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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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属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杨忠现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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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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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存在过错,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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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双方系亲兄弟关系,因地界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认罪认罚,通过赔偿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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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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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崔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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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双方对引发本案都有过错,戴某某父母与被害人是同一小区的邻居,戴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经赔偿达成了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对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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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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