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无其他严重情节,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其他严重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情节较轻,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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