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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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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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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赛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赛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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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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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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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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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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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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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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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肖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拨打120救助伤者并报警,事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事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肖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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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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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具有自首情节并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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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拨打120救助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事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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