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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主动投案,是自首;归案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相对不起诉;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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