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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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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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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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