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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年满70周岁的老人,无犯罪前科,持有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