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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孙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及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所提,一审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451600元是错的,应按照死者户口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182040元上诉理由,经查,房屋租赁合同、遵化市华明路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遵化市公安局华明路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故原判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所提夫妻之间不构成被扶养人关系,被上诉人闫某甲的××证是本次事故发生后申请核发的,不能证实在事故发生之时闫某甲已丧失劳动能力,故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90940元是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闫某甲的××证虽然系案发后取得,但结合其案发前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原判判处上诉人承担闫某甲被扶养人生活费三分之一的份额即人民币9094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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