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负责恒通林业公司林木采伐过程中,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超越采伐区域,采伐公司所有的林木23.435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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