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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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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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